13万改判41万,医院的告知义务该如何履行?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案情简介 患者之母周某秀以“停经38W+6,阴道见红30分钟”之主诉入住甲医院待产…
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案情简介 患者之母周某秀以“停经38W+6,阴道见红30分钟”之主诉入住甲医院待产…
在司法鉴定中将病历提交给鉴定机构并不违反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应当将取肾记录、供者HLA配型报告单等病历资料提供给法院或者鉴定机构。
作者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案情简介 患者因病住院治疗,入院五天后医院为患者进行化疗术,当天下午15时返回病房…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医院管理者及临床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病历的规范书写亦应是医务人员高度重视的问题。
医疗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交接班制度,未及时做好交接班记录,最终因病历缺失而担责,应当引起医疗机构的警觉。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4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非法行医致医疗损害的案件时,多会以非法行医认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鲜有直接推定全责的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