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了解到,《意见》聚焦涉科技创新审判中的突出问题,从总体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体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从司法政策、裁判规则、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核心引擎,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是审判工作的重大职责使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陶凯元指出,《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坚持统筹协调平衡。要求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使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人民法院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实现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这一总体目标。
《意见》要求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二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共涉及6条28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两项制度方面的举措,即实施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的司法政策,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同时,还从工业设计、数字经济、商业秘密、重点领域四个方面提出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规则。
《意见》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记者了解到,《意见》第三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求,共涉及5条19项具体举措。主要从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保护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和履职五个方面对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明确裁判规则。
《意见》还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第四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要求,共涉及3条17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从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打击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击遏制阻碍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此外,《意见》还就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要求,给出了具体举措。
为配合《意见》的贯彻实施,发布会选取了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一并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害科技成果权益的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探索判令停止侵权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
陶凯元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各项要求和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 王丽丽)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
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开展各项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坚持统筹协调平衡。更好把握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更好把握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确保重大利益平衡。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专业化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运用既有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对创新程度一般的发明创造,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五)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依法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监督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专利保护,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严格把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不作组合对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因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依法应当认定不丧失新颖性。当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有证据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商业成功的,可以认定具有创造性。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让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六)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严格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和新技术领域产品的设计特点,助推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提升。考虑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产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认定涉及芯片量产的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开发任务完成标准;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七)加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八)加强技术和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提炼的技术方案,或者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抗辩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九)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生物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生物科技、创新药等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激励生命科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推动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科技伦理案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三、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十)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强化人才激励机制。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确认专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依法审理涉及离职员工和原单位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原工作职责和任务内容及其与争议技术的关系、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发明人或权利人对争议技术来源的举证和解释等因素,合理认定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励、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基础。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十一)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应当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合理把握合同履行情形,充分考虑创新规律和研发难度认定研发人是否违约。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产业转化等环节的纠纷案件,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质押、技术咨询和中介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引导产学研各方合理约定科技创新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十二)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创新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激励、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等纠纷案件,尊重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安排。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十三)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教育、劳动、人事纠纷,保障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依法妥善审理涉教育行政案件,统筹协调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与监督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教育公平,助力科教协同育人,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人员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推动建立开放、竞争的人才流动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科技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等,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
(十四)依法保障科技人员履职,激发科技创新主体内生动力。准确理解把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技工作特点,依法保护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稳妥审理科技人员涉科研活动犯罪案件,依法把握入罪标准,正确认定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
(十五)积极发挥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情况紧急且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可以依法不预先通知被申请人而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作用,避免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受损,对侵权定性争议不大且在审理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在一审判决、先行判决作出时同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细化和完善停止侵害的具体判决方式,确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等因素,可以一并明确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
(十六)依法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能够以确定或酌定的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的,不宜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十七)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将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统筹协调处理关联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预防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创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主张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依法维护科研诚信,从严惩处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等科研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科研中介买卖数据和论文产业链,打击虚构、编造专利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惩处在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钱财行为,以及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科研合同行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或者明知系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而代理的,应当将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依法惩处科技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在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核心领域、科技奖励评价中贪污、受贿的惩处力度。依法惩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
五、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八)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司法规范和引导。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垄断技术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稳慎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案件,消除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依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创新型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依法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十九)统筹处理专利与标准关系,助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标准的专利侵权和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结合行业特点、标准性质、制定程序等,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助推健全国家标准体系。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公众可以获得实施许可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既鼓励专利的标准化,发挥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又防止标准对技术创新的阻碍,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
(二十)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以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创新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二十一)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涉外纠纷,促进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及时总结试验区成功经验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助推深化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审理中外企业在参股并购、联合开发、专利交叉许可以及外商来华设立研发机构中的纠纷案件,促进对国际科技资源的引进,推动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依法支持当事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选择管辖和准据法的约定。严格贯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依约简化外国公文书的证明要求。积极作出更多在国际上具有引领性的司法裁判,用鲜活生动的司法保护案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助力培育“创新友好”的国际环境,形成对全球创新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助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发展环境。
(二十二)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充分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成渝等地区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着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区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丰富、发展、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助力构建开放型融合发展的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
六、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二十三)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整体效能。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有序衔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协调统一。进一步推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协同审理,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努力缩短解纷周期。
(二十四)规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优化法治效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总结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革试点经验,配合机构编制部门优化职能配置,加强人财物基础保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置,优化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推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特别程序法。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引领作用,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二十五)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推进科技赋能。加强技术类案件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型专业审判人才选拔力度,保持专业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建设,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化水平,促推与相关单位数据、地方平台数据、业务系统数据融通共享。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和数字模型服务应用,形成高度集成、高效协同、智能精准的数字法院一体化发展格局。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依法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
——“无创产检诊断”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例二: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保障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
——“恩扎卢胺”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例三:依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促进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
——“线性锂电池充电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案例四:依法认定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例五:依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促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
——“图形用户界面(GUI)”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例六: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探索新类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例七:“严保护”“高判赔”守护创新
——“新能源汽车底盘”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例八: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严厉打击离职泄密
——“龙某世界”项目代码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例一:依法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
弘扬科学家精神
——“无创产检诊断”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811号[香港某大学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称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系使用孕妇生物样品(如孕妇血浆等),通过大规模并行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申请人为香港某大学,申请日为2008年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0年9月29日。2020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其原审查部门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香港某大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香港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仅依据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认定现有技术给出具体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而且,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孕育21三体胎儿的孕妇血浆中游离胎儿DNA水平与正常样本存在显著差异的技术启示,但由于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是孕妇母体血浆中游离胎儿DNA的情况非常复杂,孕妇血浆中胎儿各号染色体之间的DNA片段数量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胎儿各号染色体的DNA片段数量与胎儿细胞中的同号染色体数量是否具有定量关系等,均存在许多未知的事实,因此,对比文件3尚未给出充分的技术启示,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孕妇母体血浆中适用与对比文件1实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胎儿染色体的非整倍性,并最终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力保护涉生物医药等民生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明确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促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树立促进创新药物、医疗设备等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的价值导向,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利于激发科学家等各类研究主体创新创造动力。
案例二: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
保障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
——“恩扎卢胺”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87号[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加某大学董事会系名称为“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7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加某大学董事会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被诉决定。上海复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提交与涉案专利实验方法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为优越,以此补充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该证明目的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目的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并非用于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故应当予以允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可接受标准,在确认涉案化合物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认定其构效关系高度敏感,具有不可预测性,进而认定该化合物结构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本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强化了国际创新药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助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案例三:依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
促进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
——“线性锂电池充电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与其被诉侵权芯片在元器件的布局、布线连接上的差异均大于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异,被诉侵权芯片对本布图设计独创点一、二、三指向区域进行了复制,应认定国某公司复制本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和侵权诉讼中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行为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参考价值,也有利于芯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
案例四:依法认定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
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案例五:依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
促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
——“图形用户界面(GUI)”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号及案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0为一包含了动态界面视图的手机正面。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某公司)开发并提供名称为“趣某某”输入法软件的iphone手机和安卓系统手机下载版本。金某公司认为,上述输入法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萌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金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应承相应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萌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萌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萌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视图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本案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软件中,该软件安装于金某公司提供的手机中。本案在进行比对时,主要考察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对于涉及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既要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又要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对比,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供用户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即萌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其专利申请和授权也反映了该领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加强保护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专利权的严格保护及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激励,对维护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好生态和促进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探索新类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被告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此类纠纷裁判路径的统一,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七:“严保护”“高判赔”守护创新
——“新能源汽车底盘”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吉某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判决作出后,威某方按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义务被统一纳入破产重整程序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通过细化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案例八: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严厉打击离职泄密
——“龙某世界”项目代码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与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主张某策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为其技术秘密。曹某某、王某某均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前员工,曹某某曾担任该公司业务线某技术中台运营维护负责人,王某某曾担任该某技术中台的负责人,该二人在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20年6月成立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经营业务完全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7月2日,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曹某某向北京某甲科技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前一周,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内部网络安全例行巡查中发现,曹某某在提出离职申请前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下载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并非公司为其配备的苹果电脑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曹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窃取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是受王某某的教唆、引诱、帮助,曹某某用于购买存放技术秘密之电脑的资金系来自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而该苹果电脑的购置发票上显示的购买单位是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因侵犯技术秘密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283000元以及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16760元。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共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本案二审宣判后,涉案各被诉侵权人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完成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签署,且将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提交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一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以高质量
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1:《意见》围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给出了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司法指引,请问人民法院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任务。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法院以制度建设“增激励”,以法律实施“强保护”,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结合《意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了多项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依法承认和保护新类型创新利益。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产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种业、医药、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批50件,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制定药品专利链接司法解释,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实施,依法保障公众用药可及性和公共卫生事业创新发展。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见,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二是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完善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在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的同时,保障科技人员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去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陶凯元大法官主持开庭审案,促成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纠纷系列案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让科研主体勇于创新、安于创业,专心致志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多起既涉及国有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又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中,均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系列纠纷,努力为各类企业合作共赢创造条件,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积极运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完善诉讼保全制度,将行为保全复议上提一级,制度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去年依法审结3起案件,既有撤销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也有维持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切实彰显了行为保全复议新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和司法改革效果。加强惩罚性赔偿,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
问题2:《意见》不仅提到要依法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的保护力度,还提到要依法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和阻碍科技创新的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在打击侵权行为和防止权利滥用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法律是平衡的艺术。知识产权审判事关不同主体、多个方面的重要利益,需要坚持统筹协调平衡理念,以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依法严格保护,确保创新获得及时有效保护。严格保护是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基调。人民法院细化和完善停止侵害的具体判决方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用足用好知识产权证据规则,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积极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为权利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依法承认和保护新类型合法权益,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司法保护制度供给。
二是依法规制权利滥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准确把握私权保护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把握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支持行使知识产权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法律界限。在强调严格保护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行为。依法适用滥诉反赔制度,支持胜诉被告向滥诉原告索赔合理开支,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问题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的要求,请问人民法院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围绕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标,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0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6年,集中体现了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效果。目前,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558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是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26件,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18件,已有70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使法律适用标准有案例参考、有规则指引,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努力锻造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三是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在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健全协同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更顺畅。加强与产学研用各领域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有效回应各类创新主体司法需求,努力实现司法保护与创新实践同频共振的更佳效果。
问题4:《意见》提出,要“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在切实保护专利等合法垄断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责,合理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落实,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是明确反垄断法律适用规则。去年6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反垄断从程序操作到实体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对于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在每年“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集中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2年至今已发布三批38件,努力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市场竞争规则。
二是加大反垄断案件审判力度。严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竞争利益,增强市场竞争动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六年来共受理垄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282件,审结243件,既有涉及供水供热、烟草专卖等公用或专营专卖企业的案件,又有涉及医药健康、建筑材料等民生领域的案件,还有涉及互联网平台、无线通信等新经济和新技术的案件。既坚决惩治垄断行为,在多起案件中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垄断;又依法鼓励科技创新,如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认定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认定不构成滥用行为。
三是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惩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新领域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在刚才提到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积极创新规则认定侵权事实、细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
(来源: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