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函〔20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制定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落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包括医师版、护士版两个版本,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资格要求、基本素质要求、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要求、基本技能要求等4个方面。《通知》强调,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要尊重生命,坚持安全优先;重视医学心理及伦理问题,尊重孕产妇的文化、信仰和隐私,关爱孕产妇;具有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能力。《通知》要求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掌握孕产期保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妊娠、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产程中危急重症早期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等相关知识技能,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同时,《通知》要求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掌握分娩镇痛、指导母乳喂养和产后生殖健康的知识技能,促进温馨舒适分娩。
三、重点问题解读
(一)《通知》对于加强助产队伍建设有何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调整优化,高龄孕产妇和经产妇比例明显升高,发生妊娠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风险显著增加,对助产人员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通知》作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技术性配套文件,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助产队伍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通知》还对孕产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管理、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识别处理提出重点要求,引导助产人员对照标准加强自我学习和能力提升。
(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为何分别制订医师版和护士版?
取得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和护士(以下分别简称产科医师和助产士)共同承担着安全助产的重要职责,但在具体职责任务方面略有差别。产科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质的护士,取得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可独立实施正常经阴道分娩助产、必要的会阴侧切助产与缝合术,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妇产科医师指导下可实施与其能力水平相适应的其他助产技术,具体范围由助产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和相关人员能力条件确定。因此,我们根据产科医师和助产士职责特点,分别制订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医师版和护士版,以便更好引导其针对性加强能力建设。
(来源: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