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丁海东]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刚刚闭幕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全国上下正在兴起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热潮。我们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要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先生,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先生,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先生,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先生。

 

首先,请史卫忠专委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史卫忠]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上周刚刚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鲜明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这既体现出党中央一以贯之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更蕴含着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制定《若干意见》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与《若干意见》同步印发实施。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分别是目标和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职权、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以及附则。《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集中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原《若干意见》一些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新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

 

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力求准确落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范围、管辖和受理、责任调查和认定、责任追究和救济以及附则。《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健全了司法责任调查机制,对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方式、调查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紧紧抓实“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两个方面,一体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条例》,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细化权责清单、完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及时常态、严格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压紧压实司法责任,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丁海东] 谢谢史卫忠专委。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记者朋友通报一下所在的媒体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新的《若干意见》是如何加强对检察办案环节制约监督的?

 

[高景峰] 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是此次《若干意见》制定的一项重点内容。《若干意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强化制约监督有机结合的原则,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

 

其中,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检察长决定,以及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而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此外,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原来的监督管理责任与司法责任中的故意、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干意见》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这样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更加凸显了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中国改革报] 精准评价案件质量,是认定检察官能否胜任职务、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新的《若干意见》对评价检察办案质量是如何规定的?

 

[石献智] 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方式。

 

新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其中,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的《若干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根据这一规定,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指对于每位检察官,每年度按照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指对于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进行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门性的评查。

 

2021年以来,最高检每年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共抽选800余件案件进行评查,对评定瑕疵、不合格等次的问题案件进行通报。今年上半年,又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25件不合格案件。同时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加强正向业务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也按照最高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23年以来共对60余万件案件综合运用各类评查方式开展质量评查,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方面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于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严重瑕疵的案件,实践中也是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

 

近年来,检察机关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推广开展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异地评查等,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在探索对所办案件进行普遍评查,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 新修订的《条例》如何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做到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王炳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明确要求,对于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防止产生“破窗效应”。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但也存在追责惩戒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不精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在“及时常态”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都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在“严格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同时还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

 

在“精准到位”方面,《条例》规定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明确要求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增加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责任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把关的规定,力求统一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标准和尺度。还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责处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确保追责惩戒精准到位。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 检察官是办理司法案件的主体,新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可以履行哪些办案职权?

 

[高景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为了规范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案件的范围,新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原则上,除了前述检委会、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以由检察官(或办案组)决定。由于检察官办案职权比较多,《若干意见》仅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类职权,比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等。

 

同时,还赋予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制定权。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实践中,检察官“职权范围”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规则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若干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样既能保证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也能照顾到不同地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实际情况。

 

[新京报] 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王炳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是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捍卫者,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最高检回应社会关切,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对246起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组织深入检视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对确有责任的检察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之后,推动各地常态化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警示和教育检察人员深刻吸取教训,主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为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新修订的《条例》对相关条文作了优化调整、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调查认定过程中,要求对错案的发生可能负有责任的当事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对于在职和已退休的当事检察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于已调离检察机关的当事检察人员,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于已被开除、辞退或者已死亡的当事检察人员,也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作口号,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动真碰硬开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推动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地落实,倒逼检察办案人员更加担当尽责、公正规范行使手中权力,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际行动,做深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丁海东]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重点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同时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权责清晰、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高检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来源: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