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777 号),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对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

1.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件)

2.省卫生健康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件)     

 

附件1

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2

 

省卫生健康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024年7月9日

 

(来源:贵州省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