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特别是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中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发布“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对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从今天开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将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开展为期一周的第五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检察宣传周的首场活动

 

我首先介绍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先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徐少飞先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赵宝琦先生。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特别是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中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二是发布“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张雪樵副检察长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的进展成效。

 

[张雪樵]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近年来,最高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行政检察与民同行,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作为落脚点,在前两年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又立足“四大检察”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高质效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下面,我简要通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情况。

 

 一、依法能动履职,用心用情护航民生民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围绕增进民生福祉这一目标,2022年至2023年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10.4万余件,今年“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1万件。

 

一是着力解决重点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围绕就业、社保、医疗等八个重点民生领域,解民忧纾民困。聚焦工伤保险失管、欠薪保障金垫付、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社保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精准监督。持续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破解虚假婚姻撤销难题,督促撤销或更正冒名、虚假婚姻登记2068件,从“离不掉”“结不成”的婚姻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助推形成司法与行政治理合力。

 

二是用心解决特定群体权益保护难题。围绕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2022年以来办理案件2.8万件。强化农民工等劳动者权益保护。2022年以来,办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7400余件。最高检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工会落实“一函两书”制度,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守护“半边天”权益。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以来办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7500余件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促进保障“外嫁女”在宅基地使用、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河南、四川等地开展“反家暴妇女权益保护”活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强化残疾人权益保护。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监督涉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问题。贵州、云南等地开展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监管、打击冒用残疾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等专项监督,解决残疾人合法合理诉求。守护“夕阳红”权益。江苏、湖南等地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和“府检联动”机制,开展行政检察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专项监督,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案件4600余件,破解老年人退休待遇、医疗保险等权益保障难题。

 

二、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在总结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基础上,聚焦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堵点”问题,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2万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亿余元

 

一是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依法办理涉企征收补偿、赔偿案件,保护企业财产权益。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指导高质效办好涉企房屋与土地征收、违建拆除、环境资源整治等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加强对法院违法执行企业标的、错误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超额冻结扣押企业账户资金等执行活动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湖南省张家界市检察机关针对法院违法冻结涉案企业财产2.8亿余元的诉讼执行行为,监督法院解除被冻结账户,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通过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64件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案件,形成《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报告》,向市委依法治市办专项报告,促进系统治理。上海、福建等地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成果行刑互认,将合规整改作为建议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行刑反向衔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最高检发布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指导正确适用部门法与行政处罚法,部门法最低处罚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推广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和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指导各地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办理案件200余件,促进“小过重罚”综合治理。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推动统一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河南省检察院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会议纪要,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法律适用标准。福建省检察院会同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会议纪要,统一“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

 

三是推动解决企业在社会信用领域面临的难点问题。针对“新官不理旧账”,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开展失信违约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监督促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安徽省检察机关与省政府联合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督查监督,今年推动兑付金额1亿余元,保护经营主体信赖利益。对法院错列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修复信用、法定代表人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等违法执行行为开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行政机关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不当开展监督。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构建涉企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模型,2023年以来,督促法院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1300余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0余件,并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履行义务人阶段性“信用修复”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行政检察专项报告为契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一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两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最高检为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司法保障实效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定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企业所需、民生所向,抓住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办好关系人心向背的民生“小案”,让企业获益、让群众得实惠,向人民群众“交好账”。二要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最终都要落实到履职办案上。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好最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三要加强沟通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争取各方支持配合,建立完善“行政+检察”沟通平台,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强法治督察与检察监督衔接,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3+N”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形成执法司法良性互动,以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谢谢张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这两批案例材料已经印发给大家,下面请张相军厅长简要介绍一下两批典型案例的情况。

 

[张相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刚才,张雪樵副检察长就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情况作了通报。本次新闻发布会还同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两批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分别是第14批6件“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15批7件“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下面,我简要作个说明。

 

一、发布背景

 

 作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检察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法院和政府,始终把“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作为履职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一方面在护航民生民利上下功夫,一方面在护航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上强监督,持续深化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自2021年开始,最高检建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前13批已发布73件典型案例,从守护百姓的“安居梦”,到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加强源头治理让农民工兄弟不再“忧薪”,到依法能动履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从老年人权益保护,到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小案”不能小看,件件都连着民心、连着稳定、连着政治。今年又结合“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两个专项行动深化落实,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体现了行政检察在参与两个专项行动中的履职办案成效。

 

二、第14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情况及特点

 

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行政检察履职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力做好社会保险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深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这次选编的“检护民生”6件典型案例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如“河南张某案”涉及社保领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北京张某案”“重庆张某华、谢某容案”涉及住房领域的公房承租人居住、住房征收补偿,“江苏某奶牛合作社案”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政策影响关停补偿。二是聚焦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如“河南徐某案”保障了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福建史某案”保障了渔民的渔船改造补贴落实。三是用心用情高质效履职。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在抗诉后持续跟进,与法院、行政机关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事心双解”;河南某市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又强化智慧借助,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反复论证,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职工死亡时间,进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有效维护职工家属合法权益。

 

 三、第15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情况及特点

 

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加强对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等监督。这次选编的“检察护企”7件典型案例,在履职重点上突出一个“护”字,护企业权益、护企业信用、护企业发展;在案件类型上突出一个“全”字,覆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等行政检察各项职能

一是强化涉企行政诉讼监督。如案例中湖南检察机关针对法院违法冻结涉案企业财产2.8亿余元的诉讼执行行为,监督法院解除被冻结账户,及时保护企业权益。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通过提请抗诉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适用“三同时”规定的处罚,并与法院规范涉企罚则适用。又如,案例中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2023年以来督促法院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1300余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0余件,构建涉企信用修复机制,依法维护企业信用。

二是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纠正涉企“小过重罚”。如案例中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个案入手,构建“小过重罚”数字监督模型,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3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过罚不当”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以行刑反向衔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如案例中新疆某市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果行刑互认,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制发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提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又如案例中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推动建立护企快速查办长效机制,以行刑反向衔接助推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以上是我的说明。谢谢大家!

 

[李雪慧] 谢谢张厅长。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新华社] 近期,媒体报道了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检察机关在解决此类问题、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张雪樵]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您提到的这个案件,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刚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10:26:47

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现实中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像曾某一样,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这些案件线索,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我们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今年,我们还推广了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等一批较成熟的模型,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深度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推进“小过重罚”溯源治理,推动行政检察提质增效。

 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主线,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工人日报] 近年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广受关注。请问,行政检察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做法和举措?

 

[张相军]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直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民生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今年又积极参与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始终作为重点。行政检察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与民同行,强化高质效履职,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全面履职,促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聚焦劳动就业领域行政案件,加大对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违法行为等监督力度,监督纠正错误裁判、依法及时执行,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何某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案,何某系新入职员工,受伤时公司还未来得及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检察机关以抗促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成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人员因客观原因获得社会保障难问题,尤其是在工伤认定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意见,对涉工伤、职业病,涉残疾人、怀孕哺乳女性、外卖骑手、危险作业及重体力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以及劳动者新入职尚未参保,企业承担过重经济责任易引发经营困难或社会不稳定的“浅劳动关系”等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将保障民生民利与助企纾困有机结合。

 二是强化类案监督,推动新业态行业系统治理。针对新业态劳动者关心的职业风险、保险待遇等问题,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监管执法突出问题,以类案监督促进堵漏建制,推动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内蒙古、云南、甘肃、新疆等地聚焦工程建设、餐饮服务、网络订单配送等损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多发行业、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社会保险保障等揪心事。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共护合力。积极与法院、人社、工会等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共同筑牢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墙”。今年最高检也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强化协同保护合力。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落实,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与法院、人社、市场监管等5家部门会签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衔接机制,协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一要继续聚焦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增进劳动者福祉。二要继续推广应用好新业态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促进诉源治理,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三要继续做好普法宣传,运用“普法e站”等多种宣传形式,帮助新业态劳动者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助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10:38:18

 

[法治日报] 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是检察为民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请问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徐少飞]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牵引,贯穿于行政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和、促成调解、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争议,力促“案结事了政和”。2019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4400余件。其中,陈某诉江苏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导性案例。

一是始终践行“枫桥经验”,聚力解决民生“实事”。婚姻登记、公积金缴纳、地下车库租赁、征地拆迁等都是关系群众利益的“实事”,也是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江苏检察机关始终践行“枫桥经验”,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沟通,支持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就郑某征地拆迁案件多次召开行政磋商会,凝聚共识,促成和解,并同步成功化解关联25起、历时十余年的行政争议。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办理的“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案入选最高检“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并被《今日说法》栏目报道。

二是主动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力解决行政执法“难事”。主动向政府报告涉诉重点领域、难点问题,省检察院主动向省政府报告全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质效,分析梳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获时任省长批示肯定。无锡、连云港、徐州等市检察院就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作专题分析,反向检视行政执法,均获政府部门批示肯定。省检察院办理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案后,与省法院、省人社厅反复研究、磋商,联合推动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源头解决问题,以类案预防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该案入选最高检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合力解决企业发展“急事”。江苏行政检察主动融入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探索“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试点,解决企业发展“急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如无锡奇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无锡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背靠背”调解,促成街道与企业和解,帮助企业一次性获得合理合法补偿1450万元,长达4年、涉及12起关联案件的行政争议获得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其实不容易,但越难的工作越有其特殊价值。江苏行政检察将始终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努力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助力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潮新闻] 浙江是数字化建设和改革的先行地。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在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系统治理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请问,近年来,浙江行政检察在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赵宝琦]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和浙江省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浙江省委和浙江省院党组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坚持“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工作理念,以最高检数字检察规划、浙江省委政法委数字法治改革为依托,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和办案工作实际,不断提升对数据的积累、整合和运用能力,着力推进涉民生和营商环境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场景建设,提升监督工作质效,为“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抓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聚焦案件办理,提升监督质效。自2022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坚持对标最高检党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以强化对办案工作的数据赋能为核心,持续加强监督办案智慧辅助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和应用力度,有效拓宽行政检察数字监督领域范围。如组建全省行政检察数字工作专班,依托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用好用足平台内政务、政法、检察和社会四类数据库数据,围绕民生重点领域加强数字模型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在全省部署推广民生、营商环境领域数字监督模型6个,取得良好监督实效。截至目前,共办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件400余件,纠正个案2500余件,所办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件,最高检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或推广案例14件,入选浙江省检察院数字检察办案指引5件,1个监督模型获评最高检优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二是聚焦诉源治理,助力依法行政。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化相应的诉源治理,是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行政检察部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始终坚持在实现个案高质效办理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类案监督,并积极深挖批量类案背后暴露出的系统性漏洞,推动构建相应长效治理机制。如在全省开展“行政处罚不当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数字监督专项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行政违法应处罚未处罚、处罚裁量幅度或处罚种类错误等违法情形开展类案监督,共成案24件,纠正个案49件,实现融合监督3件,有效促进社会治安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

 三是聚焦内外协作,促进整体智治。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检察“数字化改革”和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高效协同,促进整体智治。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探索打造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共同体”,推动建立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如湖州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当增加或减少法定处罚种类个案线索后,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挖掘类案监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同类57件错误处罚决定开展自查自纠,有效化解系统性执法风险,积极融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李雪慧] 因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

各位记者朋友,作为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检察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使命任务。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行政检察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的要求,牢记“国之大者”、心系“民之关切”,以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办案,提升护企“力度”、利民“温度”,持续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中取得新成效、彰显新作为。

新时代行政检察职能的高质效履行,需要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除本场发布会外,在这个宣传周里,最高检还将推出行政检察特色亮点工作和地方行政检察工作先进经验的系列报道、推出五期行政检察条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就北京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办案开展集中采访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将同步举行相关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多多关注支持、宣传报道,为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

“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奶牛合作社诉江苏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农业农村  行政补偿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熊某在某村设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养殖场。2016年8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河道水质治理目标,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村村委会共同向某奶牛合作社发出《告知书》,要求关停奶牛养殖场。同年8月16日,村委会与熊某签订《奶牛搬迁协议书》,补偿奶牛迁移费用11.3万元,同时工作人员告知熊某,投入资产可以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熊某及某奶牛合作社同意关停并向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拆迁补偿申请。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2018年,某街道办事处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复,没有规划对养殖场进行拆迁,不能按照拆迁进行补偿。某奶牛合作社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撤销回复并补偿。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奶牛合作社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承诺产生合理的信赖,奶牛养殖场被关停的合理损失应予补偿,但其中可移动资产仍然属于某奶牛合作社所有,在补偿费用中应予以扣除,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设备损失、企业经营损失等884万余元。某奶牛合作社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查明,终审判决生效后,某街道办事处接收了某奶牛合作社经评估的所有资产。该院审查认为,评估报告中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重置全价乘以综合成新率,而重置全价主要是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的,并不包含管理费用,但终审判决计算补偿费用时,从评估价值中扣除了管理费用,明显不当。遂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某市中级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予以再审。法院结合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审理后于2024年2月作出判决,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增加错误扣除的管理费用等,最终改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某合作社各项损失10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环境保护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停的,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足额补偿。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审查财产评估及补偿金计算的方法,对于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农民获得足额补偿。

 

案例二

徐某诉河南省某市某区民政局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残疾人  争议化解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徐某因脑瘫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重度肢体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父母扶养。自2006年起,徐某被纳入重度残疾人管理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021年12月15日,徐某及其监护人收到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内容为因为徐某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且享受低保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自2022年1月起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当月底,某区民政局向徐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决定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2022年2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对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以《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徐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将某区民政局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民政局作出的《通知书》,恢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某区法院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复议前置事项,徐某未就某区民政局的《通知书》申请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徐某及其监护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2023年10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对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规定及河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徐某属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须单独立户便可申请纳入低保范围。某区民政部门将徐某及父母的收入、住房作为三口家庭共有予以平均计算,认定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条件而停发,不符合规定。而且,在某区民政局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后,徐某已单独立户,符合申领低保的条件,徐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时仍遭到拒绝,明显不当。

某市检察院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徐某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原《告知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某区政府以《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驳回复议申请也明显不当。2024年3月,某区民政局依法恢复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对之前中断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补发。

 

【典型意义】

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残疾人群体兜底线、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国家多次发文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有差异、机械执法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通过会商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工伤保险待遇  技术性证据审查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7月25日早上,杨某参加抢运救灾物资,直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半小时后,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某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不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的妻子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杨某的主治医生及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等,查明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332页病历资料,医院病案科当时向杨某所在单位提供了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132页病历资料用于工伤认定,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未提供。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

某市检察院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杨某死亡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遂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本案。2024年3月5日,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4月7日,某市人社局根据再审判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扩大了职工权益保障范围。死亡时间认定是判定职工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重要依据。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科学性、准确性存疑的技术性证据,行政检察部门应注重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委托“专业的人”协助做好“专业的事”,为精准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对案件涉及的脑死亡这一专门性问题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别和判断,认定杨某脑死亡发生在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监督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有效维护杨某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张某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变更公房承租人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居住权  公有住房租赁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冯某和妻子张某承租某区南巷15号院(下称“15号院”)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两间公房由张某承租和使用。张某向某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登记,但区房管局迟迟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称因案涉东房现系他人的私有房屋,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能将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实质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张某起诉。张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后均被驳回。2023年2月,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后,分别向某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案涉公房权属变更情况。查明,15号院内原有25间房屋,均属个人产权,于上世纪60年代全部交公管理。1983年,房管部门作出“国家收购16间房屋、发还自管9间房屋”的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意见,案涉北房和东房属于该院落内国家收购的16间房屋范围。但在2013年8月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案涉东房被发还并登记到个人名下,后经过买卖,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庆。但该房一直由公房管理部门管理,且由张某实际居住。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东房并不在落实私房政策应予退还范围内,应该按照公房管理,行政机关在房屋落私政策执行和公房管理之间存在管理漏洞;该房产权已因买卖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诉也难以解决张某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实质诉求。从避免程序空转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检察机关积极同某区政府、区房管局进行沟通,并向区房管局发函,督促其研究解决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

某区房管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虽然案涉东房公有产权变更至个人名下的原因很难查清,但这一问题确实影响了公房承租人的使用权,拟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收购案涉东房,并与北房一起作为公房更变为张某承租,以维护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24年4月26日,张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公有住房租赁是解决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针对历史发展、政策变更等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影响承租人居住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并注重实质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督促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

 

案例五

张某华、谢某容诉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抗诉  征收补偿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张某华、谢某容夫妻是重庆市某区某村某村民小组成员,在该村民小组内有两套住房,其中案涉房屋给肖某居住。2009年8月,征收部门对案涉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房屋平面示意图进行了清理登记,肖某签字确认。征收部门随后制作了补偿清单,补偿金额5万余元,肖某签字确认。2010年1月,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至肖某银行账户,但肖某未领取,该款项自动退回征收部门。2010年8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某区人民政府将该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征收部门再次将补偿款存入肖某银行账户。同年6月,征收部门对肖某作出补偿款领取和限期搬离通知书。同年7月,某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案涉房屋。

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某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某区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经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损失应参照适用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要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区分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的财产损失,遂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张某华、谢某容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张某华、谢某容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有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张某华、谢某容对行政机关制作的补偿清单中所列财产项目均认可,仅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某市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复议、诉讼中解决。如其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本案生效判决明显不当,遂向某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某市高级法院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向张某华、谢某容支付因案涉房屋拆除引发的各项损失2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处理完毕。某中级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被征收人均已超过60岁,补偿款是其养老的重要保障。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已通过诉讼确认拆除违法,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基于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对于生效裁判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以避免赔偿问题拖延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案例六

史某渔船更新补助资金发放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渔船更新补助  渔业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史某系某市沿海渔民,向某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2022年10月,某市农业农村局向史某作出《答复》,认为史某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系拆解合并小型渔船指标的方式形成,按照规定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同年11月,史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认为,案涉渔船已依法办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应视为案涉渔船已获准更新改造,史某对领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产生合理信赖,某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案涉渔船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某市农业农村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农业农村局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8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某市农业农村局迟迟未能履行判决,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因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对渔船再次聘请专业机构组织验收,某市农业农村局为节约成本,拟对案涉渔船与其他渔船同步验收,导致验收迟滞,本案行政行为未能及时重新作出。某法院未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未采取相应措施,也于法不符。

某市检察院遂召开听证会并向某法院和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船舶如果符合补助条件,应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其后密切跟踪案件进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承诺加快渔船核验进度,尽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史某也表示在行政程序未完结之前,不再申诉。2024年1月,案涉4艘渔船全部通过核验,某市农业农村局为史某发放补助金170万元。

 

【典型意义】

实施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效提升渔船本质安全和节能减排效能,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安全工程。检察机关聚焦渔船改造补贴发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行生效裁判,助推渔船更新改造补贴落实到位,推动渔业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渔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界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与某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某省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行政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执行监督  协助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某国际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茶叶公司”)因传销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为防止茶叶公司转移或藏匿违法资金,某区市场监管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茶叶公司财产保全。2022年5月16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茶叶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亿余元,罚款2百万元,以上合计6.8亿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省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某结算中心”)承揽了为茶叶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清算等服务,某区人民法院将某结算中心作为协助执行人,要求其对茶叶公司的资金2.8亿余元暂停支付12个月。某结算中心按照法院要求,停止其公司账户内茶叶公司相应份额存款的出金功能。茶叶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判决生效后,某区市场监管局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某结算中心作为协助执行人,裁定要求其协助提取茶叶公司资金2.8亿余元至法院账户。因茶叶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某结算中心总账户下对应的茶叶公司的存款份额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冻结。某结算中心回复称因其总账户下茶叶公司的对应存款份额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故无法协助执行。2023年10月20日,某区法院作出执行通知,责令某结算中心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2.8亿余元,并将该款交存法院。逾期拒不追回,将裁定该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某结算中心提出执行异议被区法院接连驳回后继而提出复议申请。某区法院接连裁定某结算中心在未追回2.8亿余元范围内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责任,并将其名下20个银行账户分别冻结2.8亿余元。某结算中心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某区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某结算中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某结算中心因自有资金和管理的众多交易场所及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被长时间查封、扣押、冻结无法正常运营,接近瘫痪,向某区法院提出异议、复议。2023年11月13日,某结算中心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两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依法受理该监督申请后,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调配检察人员,以某区检察院为主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1.约见某结算中心企业代表及律师,听取意见。2.走访行政机关,调查案涉行政处罚、复议、诉讼、非诉执行等相关情况。3.向人民法院调取案涉财产保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非诉审查、执行卷宗。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联的刑事侦查卷宗。4.到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湖南省分行法规处及支付结算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结算中心的交易模式、业务流程、性质及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业务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调查和专业咨询。查明:某结算中心主要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清算服务、技术运维及交易、资金监管、信息查询等服务,非支付平台,不具有支付功能,其所属交易会员的结算资金包括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的资金均存放于该公司在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设立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根据其与茶叶公司的协议,为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提供资金的登记、结算及监管服务。闸北支行根据与某结算中心的协议,为某结算中心及其交易会员提供出金、入金等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即某结算中心在闸北支行开设银行实体账户“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闸北支行在该银行实体账户下又设立虚拟账户,用于某结算中心为茶叶公司提供账目的登记、结算,闸北支行根据某结算中心发出的出金或入金指令,通过某结算中心在该银行的实体账户对茶叶公司会员所提供的银行实体账户,实现点对点的资金支付。某结算中心在收到某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裁定后,对其管理的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名下的虚拟账户2.8亿余元份额存款发出停止出金的指令。

另查明,某区法院多次对某结算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裁定,某结算中心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执行异议,某区法院均未处理。

监督意见。办案组审查认为某区法院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证据证实某结算中心存在不正常转移资金、擅自支付行为,不应追究其协助执行不力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区法院先后向某结算中心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结算中心将茶叶公司在其公司账户存款2.8亿余元暂停支付12个月,后某结算中心又陆续接到祁阳市公安局及武汉公安某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按照上述司法机关的要求,该公司均未向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发出出金的支付口令,对茶叶公司虚拟账户的账目管理为止付状态,案涉资金2.8亿余元一直在闸北支行处某结算中心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在其义务范围内完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二是对某结算中心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4日,某结算中心对某区法院执行裁定书线上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某区法院未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在线处理。三是某结算中心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11月8日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某区法院均未依法及时处理。

2023年12月2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依法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将专案组核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列明,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说明案件最新执行进展、打算及理由。

监督结果。某区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名下8个银行账户,解冻金额536万元。某区法院书面回复某区检察院,已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解除对某结算中心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措施,于12月23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在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账户内存款2.8亿余元的冻结。某结算中心也相继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违法情形已消除、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某结算中心撤回监督申请,某区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平等保护理念,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要求,对涉及财产保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执行等多个案件类型,涉及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涉企复杂案件,坚持融合、能动、一体履职,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专家咨询、联席座谈等办案手段,扎实取证、积极协调、灵活监督,依法纠正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企业及时止损,避免了因不当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提出合规建议,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安商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案例二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处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1.本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要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即“三同时”原则。为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项目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名录》范围以外的,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投产后实际环境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认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021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实施,年用低VOCs含油墨量10吨以下的印刷企业不再纳入名录。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证实,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行政处罚法》确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本案行政处罚作出时,印刷公司所从事的印刷项目已不在名录范围,不适用“三同时”罚则。2.本案“一事双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项目建设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修订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调整,对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处罚建设单位的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本案中,印刷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基于上述原则,应适用该条例的1998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对单位予以处罚。

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生效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向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

监督结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抗诉通知书后,组织了专家研讨,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促进化解。为减轻诉累,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搭建行政和解平台。促成印刷公司、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印刷公司、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决定终结审查。

检察机关就本案中体现的错误适用“三同时”罚则以及“一事双罚”罚则的共性问题,以检察建议以及现场交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与审判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检查与监测,对经现场检查与监测确认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采纳检察建议,重新梳理行政执法流程,明确了“三同时”罚则与“一事双罚”罚则的适用前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把“检察护企”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对于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的,可以综合评判,推动形成最有利于企业以及企业家生产经营的矛盾化解方案。在办理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件时,要树立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行政机关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适用“三同时”罚则进行处罚的,应依法监督纠正。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三同时”“一事双罚”等罚则的适用,实现检察护企工作从个案保护到制度规范的高质效办案。

 

案例三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督促依法解除执行措施、开展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信用修复  大数据赋能  专项监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南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1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区人民法院对其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等6件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完毕后作出结案通知书,但未解除对6家被执行人企业及相关人员限制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某区法院对南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另6件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上述被执行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后,某区法院对该6件案件未作出终结执行处理,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1家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某区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9月22日,就上述两类情形向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监督法院解除执行强制措施,删除限高、失信相关信息等。

 

【检察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根据最高检部署“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基于上述案件的办理,构建涉企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模型,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专项监督。一是运用大数据碰撞比对,挖掘类案线索。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与法院建立的破产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批量调取2021年以来法院审结破产案件数据,梳理出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45件。运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外部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排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履行完毕或转为破产程序后,法院未及时结案、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等违法线索81条。二是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分类监督。对类案线索分类梳理,通过审查法院卷宗材料、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和执行情况等调查核实,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裁定终结执行存在违法情形。同步审查法院其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另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企业被查封、扣押异地房产等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类案和个案相结合方式,发出类案检察建议8件、个案检察建议11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3件。三是聚焦重点领域,推动专项整治。南通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处置不规范等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项报告等形式,推动法院开展内部排查,解除限制高消费1334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7件,并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履行义务人阶段性“信用修复”机制,填补衔接漏洞,促进执破融合,破解“执行难”问题。

诉源治理。针对行政非诉执行转为破产案件存在衔接不畅、信用恢复不及时的问题,开展联合监督,与法院建立《关于联动推进破产处置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办法》,规范适用涉企信用惩戒措施,联合推动信用修复,促进破产工作规范运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的后半篇文章,失信主体退出机制是完善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坚持系统监督、穿透式监督,及时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及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等领域普遍性、多发性问题,以数字赋能专项监督,对已主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到位作结案处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案件,督促法院及时解除失信执行措施,启动企业退出失信名单程序,为被执行人松绑解困,修复企业和个人信用,重振经营主体恢复正常经营的信心,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社会信用水平提升,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案例四

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不正当竞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反不正当竞争  企业内部腐败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金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该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开展相关调查:1.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经查发现金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科技公司索要提成6.9万余元,对被不起诉人金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金某并非党员,亦无法给予党政处分。2.召集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依托在区委统筹下建立的一体构建监督贯通融合体系,共同商议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维护市场秩序的解决方案。

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科技公司的贿赂行为涉及企业内部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打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对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某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针对涉案企业的贿赂问题予以处罚。

监督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召开案件专项讨论会议,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某区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案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磋商会,就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达成一致意见。某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快速查办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争议磋商、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明确,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对涉及企业腐败的刑事案件,无论起诉与否,某区检察院将依托该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第一时间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加大对企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员以及相关企业的惩处力度。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和磋商讨论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治理。某区检察院分析无法依托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罪名以及相关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向同级人大报告,建议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加大力度惩治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企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利用财物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利、危害企业信用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刑事案件反映出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通过磋商推动建立护企快速查办长效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及时查处“害群之马”,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反向衔接缺乏法律依据,涉罪被不起诉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做好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五

新疆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企业合规  行政处罚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0月,新疆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涛安排出纳战某飞为与其无真实劳务关系的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利工程公司”)等企业开具1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金额合计348万余元,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开具发票金额2%的“管理费”共计6.9万余元。2023年7月18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市公安局以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涛)、水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工程公司、陈某、战某涛、战某飞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公司和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函、不起诉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等材料,围绕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和处罚时效等进行了审查。查明,水利工程公司多次请托战某涛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公司从中收取开具发票的利益回扣,且相关行政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刑事检察部门已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通过了合规验收。

监督意见。因税务系统仅在地级市一级设立税务稽查部门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某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检察意见书,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考虑到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曾对企业进行合规验收,检察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并建议:1.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意见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认为涉案企业在调查核实中积极配合,且已通过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验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分别对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工程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的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合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降低了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刑反向衔接环节,既要审查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又要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建议对涉案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助力企业合规在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和认可

 

案例六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相当  检察建议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小过重罚”、过罚不当违法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意见。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结果。某县综合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县检察院,已重新审查处理,决定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同时,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治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某县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研发构建“小过重罚”数字监督模型,宁波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运用模型检索出“小过重罚”线索81条,涉及企业66条,个人15条,涉及执法机关5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1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2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6件。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程序合法,还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实体处理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检察监督,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理念,注重解决个案背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发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案例七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相当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监督结果。某区检察院综合公开听证情况,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胡某某亦表示接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平等交流对话的平台,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途径,依法保障小微企业权益,化解小微企业现实困境,促进执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式,为经济复苏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法治元素。

 

(来源: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