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2.《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2.docx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4年5月9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